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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5章 录像遗嘱有效[2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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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录像遗嘱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137条规定的形式要件。两位见证人资格适格,全程在场见证并出镜确认。录像清晰完整地记录了遗嘱人、见证人的肖像和姓名、遗嘱内容及设立时间,且经公证和鉴定,确认未遭篡改。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,认定周淑芳立遗嘱时神志清醒,意思表示真实自愿。因此,判决该录像遗嘱合法有效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”

    nbsp周敏在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拿到判决书,泪水再也控制不住,夺眶而出。她颤抖着双手,对着母亲的遗像轻声说道:“妈,您听见了吗?法院判了,您的房子和话,都留下了。您放心吧…”她心中满是感激,感激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,让母亲最后的尊严和心愿得以保全。她决定遵照遗嘱,把《红楼梦》交给外甥。

    nbsp基于本案的成功经验和引发的社会关注,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决定开设“遗嘱订立公益课堂”。在第一期课堂上,渠成顺站在投影屏幕前,屏幕上清晰展示着《民法典》第11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。他回顾了周淑芳案(隐去真实姓名),以此为例,生动讲解:“从传统的公证遗嘱,到现在的打印遗嘱、录像遗嘱,《民法典》的进步,让立遗嘱不再是一件门槛极高、程序繁琐的事情。它变得更加亲民、便捷,让每个人,无论身处何地、身体条件如何,只要符合法律规定,都能更从容、更自主地安排自己的身后事,确保自己的真实意愿得到法律的尊重和执行。”

    nbsp台下,坐满了白发苍苍的老人。他们神情专注,有的戴着老花镜,有的拿着放大镜,认真地在笔记本上记录着要点。他们眼中既有对知识的渴求,也有对自身后事的关切和一种寻求掌控感的释然。

    nbsp讲台旁,一台摄像机静静放置着。一缕阳光透过窗户,恰巧照射在摄像机的镜头上,形成一个明亮的光晕。这个光晕,映在投影的法条文字上,也仿佛笼罩着台下那些认真书写的老人。它象征着科技赋予法律的新形式,照亮了普通人安排身后事的路径;象征着《民法典》与时俱进、保障人权的法治之光;更象征着一种深沉的守护——守护着生命最后的尊严,守护着跨越生死的亲情与爱的传递,守护着每个人按照自己意愿安排人生的基本权利。

    喜欢。

第215章 录像遗嘱有效[2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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