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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0章 贸易与地产的违约金之争[2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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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的热议。

    nbsp庭审现场剑拔弩张。冠四海公司代理人振振有词:“18%的违约金远超法定标准,属于暴利条款!”渠成顺立即出示银行贷款合同:“被告逾期付款导致原告资金链紧张,被迫高息贷款,这就是实际损失!”然而法官的提问让气氛骤然紧张:“这些贷款是否专门用于填补涉案货款缺口?能否精确对应损失金额?”

    nbsp休庭后,团队陷入困境。戴世龙走访多家建材企业,发现行业内普遍存在因货款拖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;周万全找到(2019)最高法民终124号案例,其中明确指出:当出卖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,而买受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,法院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%调整。

    nbsp“我们虽有损失,但确实难以量化。”渠成顺在复盘时坦言,“与其赌判决结果,不如调整策略。”最终,永和公司主动变更诉求,请求按基准利率上浮30%计算违约金。

    nbsp二审判决印证了团队的预判。法院认为,永和公司未能充分举证18%违约金对应的实际损失,冠四海公司主张过高有理,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%,重新核算违约金金额。拿到判决书时,赵永强长舒一口气:“虽然违约金少了些,但货款终于能拿回来了。”

    nbsp这场纠纷后,青山县多家企业主动找到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合同风控。渠成顺在企业普法讲座上展示着判决书:“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,关键要留存违约损失的证据。法律追求的不是‘天价赔偿,而是公平合理的责任界定。”窗外,春日的阳光洒在青山县的街道上,见证着法治观念在商业土壤中悄然生长。

    喜欢。

第380章 贸易与地产的违约金之争[2/2页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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